(2017)皖0603执12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永、丁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丁辉,李琴,杨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2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永,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辉,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房管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琴,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第一幼儿园老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杨昆鹏,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徐永与丁辉、李琴、杨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丁辉、李琴、杨昆鹏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了丁辉名下的位于淮北市××#××室房产(产权证号:××号)及杨昆鹏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城××#××室房产(预告登记号:××号),执行过程中,徐永与丁辉、李琴、杨昆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徐永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