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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蔡玉珍与郭成亮、内蒙古阿巴嘎旗蒙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珍,郭成亮,内蒙古阿巴嘎旗蒙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玉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成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阿巴嘎旗蒙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法定代表人苏长春,职务总经理。担保人:荣华,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蔡玉珍与郭成亮、内蒙古阿巴嘎旗蒙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玉珍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成亮、内蒙古阿巴嘎旗蒙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7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9662.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5145元,合计735957.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清偿705957.95元,剩余30000元逾期未履行。担保人荣华自愿以工资为被执行人郭成亮作担保,从2017年8月开始,每月扣划担保人荣华工资2500元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账户,直至被执行人郭成亮、内蒙古阿巴嘎旗蒙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欠款30000元清偿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