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罗庆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强。委托代理人吴巍,男。委托代理人孙雪林,男。上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眺观公司”)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公安分局”)接到眺观公司报警,称有人在重固镇大街XXX号门口闹事、施工等,青浦公安分局接警后派员至事发现场处置。眺观公司认为,青浦公安分局接警后却不履行保护义务,导致围墙现已砌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青浦公安分局于2016年7月9日不履行保护义务(他人在眺观公司门前修砌围墙妨碍眺观公司通行、合法经营等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原审另查明,眺观公司对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固镇政府”)在重固镇大街XXX号厂房门前搭建的围墙及禁止眺观公司厂房内车辆进出的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浦公安分局重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及时至现场处置,程序合法。经调查,青浦公安分局认为该纠纷系眺观公司与案外人重固镇政府因征收事宜而引发,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无不当。且眺观公司已对案外人搭建围墙、禁止厂房内车辆进出等事项提起诉讼,故眺观公司的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青浦公安分局存在未及时将结果告知报案人的情形,属于程序轻微违法,虽然该程序瑕疵并未对眺观公司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青浦公安分局仍需对今后的执法过程加以规范。遂判决:驳回眺观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眺观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眺观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与重固镇政府因征收产生的纠纷系民事争议,属于被上诉人青浦公安分局管理职责范围。被上诉人接警后,未依法履行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系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青浦公安分局辩称:事发当天,被上诉人下属重固派出所接眺观公司报警,遂派员赶赴现场处置。经了解情况,系重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重固镇大街XXX号砌墙施工,未发现现场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刑事犯罪的行为,民警随后撤离现场,执法程序合法。重固镇政府的砌墙行为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均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被上诉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本案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9日向被上诉人青浦公安分局报案称有人在重固镇大街XXX号门前闹事、施工。青浦公安分局下属重固派出所随即派警员到现场调查。经查,上诉人报案事项系其与重固镇政府因征收事宜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职责权限范围,故被上诉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田小冰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沈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