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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邱同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同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58号罪犯邱同华,曾用名邱友成,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一日作出(2004)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同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3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7年10月2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邱同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同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邱同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同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同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