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鹏、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王鹏购房款436,404元,违约金13,096元,共计449,500元。在执行中,因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7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