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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树德、王素云与被告杜一汀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德,王素云,杜一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5716号原告:孙树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董明伟,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素云,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董明伟,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一汀,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孙树德、王素云与被告杜一汀委托合同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明伟、被告杜一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树德、王素云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侄女孙丽红之子。孙丽红于2016年9月16日因交通肇事去世。因二原告年事已高,就委托被告办理保险及相关诉讼事宜,现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完毕,赔偿二原告及被告41万元,此款已经由被告领取,但是被告至今未将二原告应得款项给付二原告,无奈,原告只好来院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杜一汀辩称,我没什么想说的,原告所述都属实,但是我没有钱。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孙树德、王素云系夫妻关系,被告杜一汀系二原告外孙子。二原告之女孙丽红于2016年9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付有所在公司沈阳德宇物流有限公司在永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2016年11月25日,二原告给被告进行授权,全权代理与付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同意将赔偿款汇入被告账户。同日被告与永安保险公司达成41万元的赔偿协议书,11月29日永安保险公司将41万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书、理赔凭证等证实材料,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因原告之女孙丽红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保险理赔事项,被告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41万元后,没有及时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每人一份的份额将属于二原告的赔偿款给付原告,被告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26万元理赔款在41万理赔款的三分之二以下,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予。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一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树德、王素云保险理赔款26万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