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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268-1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1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268-14317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伦,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新工业区67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喜宽。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五十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五十案按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处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五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