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做出的(2017)陕710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绿环渣土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了人民币2450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付款义务,现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