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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运计与被告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计,刘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80号原告:周运计,男,汉族。被告:刘虎平,男,汉族。原告周运计与被告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因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运计承担。审判员  刘平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