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运计与被告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计,刘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80号原告:周运计,男,汉族。被告:刘虎平,男,汉族。原告周运计与被告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因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运计承担。审判员 刘平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