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财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一鸣申请邹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一鸣,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14号申请人陈一鸣,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邹杰,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陈一鸣为与被申请人邹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邹杰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陈秋霞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邹杰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