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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骆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4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长安区某街道某村某号。2004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15天。2016年1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骆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三爻村“来喜”网吧门口交易。当日10时许,骆某依约来到“来喜”网吧门口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得白色晶状物品交给刘某,刘某支付人民币300元,二人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0.56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刘某的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情况说明;毒品鉴定报告;尿检笔录;强制戒毒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扣押物品笔录、清单;前科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人骆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骆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骆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资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三、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海荣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