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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639号原告栗某,男,197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张某,女,1975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栗某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栗某负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