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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曾秀兰申请执行彭茂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兰,彭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曾秀兰,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彭茂根,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秀兰与被执行人彭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控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茂根在本县城区有按揭房屋一套(在建),该财产现不宜处理。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