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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委赔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罗开基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湘07委赔4号赔偿请求人:罗开基,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赔偿义务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光宇,检察长。委托代理人:郭奕,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院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山,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院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安乡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复议机关: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湘文,检察长。赔偿请求人罗开基因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陵区检察院)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开基因与武陵区检察院进行协调,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罗开基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与武陵区检察院协调后自愿提出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罗开基的申请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罗开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