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财保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建、张长云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张长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00274号申请人:周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洋、盛佳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长云,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周建因与被申请人张长云就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房屋(建筑面积118.53平方米)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该涉案房屋即将被政府征收拆迁,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长云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2568)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使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长云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房产(权证号:02568,建筑面积118.53㎡)。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长云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被申请人张长云可以按规定正常使用上述房产,但不得将查封的房产转让、变卖、租赁、再抵押、典当、赠与、毁损;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张长云履行义务后或提供相应资金担保的,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