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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杜晓斌对杨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晓斌,杨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39号申请人:杜晓斌,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干部,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杨宝全,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人杜晓斌与被申请人杨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申请人杜晓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晓斌以暂查找不到被申请人杨宝全车辆为由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其撤回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晓斌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由被申请人杨宝全承担。审判长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