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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宗龙与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龙,张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宋宗龙,男,1962年6月9日生,羌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良林,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宋宗龙申请执行张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良林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宋宗龙劳务费9625元,支付诉讼费25元,合计9650元。被执行人张良林未如期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宋宗龙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对张良林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良林长期不在住所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