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江启志与梁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启志,梁仕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1475号原告:江启志,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梁仕超,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江启志与被告梁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启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仕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启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仕超过户车牌为闽C×××××的五菱牌LZW6371车;2.本案诉讼费用由梁仕超全额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梁仕超向江启志购买五菱牌LZW6371车一部,车牌号闽C×××××。梁仕超在2013年12月30日拟定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上面写着自协议生效起,此车的使用权、产权归梁仕超所有,该车辆转让前的交通责任,一切经济纠纷等均与梁仕超无关,同时转让后该车辆的交通责任、规费、一切经济纠纷均与江启志无关。为此,梁仕超应承担2014年12月31日超过年检期限,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第102号令规定,被路面民警查获处罚款200元,扣3分及《逾期未检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为此,江启志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梁仕超未作答辩。江启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整改通知书二份。梁仕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江启志的举证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对于上述证据及江启志据以主张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诉争车辆已转让给梁仕超的事实。本院认为,江启志无法提供该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上载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故该复印件无法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本院不予认定。2、整改通知书二份,欲证明诉争车辆转让后,梁仕超一直没有过户的事实。本院认为,整改通知书二份分别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整改通知书上体现的诉争车辆在2017年1月17日的所有权人仍为江启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江启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诉争车辆闽C×××××号车确已转让给梁仕超,其请求梁仕超过户该车辆本院不予支持。梁仕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江启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启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条第一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