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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康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紫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康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紫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609号原告:云南康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滇池印象花园66幢5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翟弘。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伟,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紫萍,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原告云南康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紫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紫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康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紫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康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