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苏婉、王亚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苏婉,王亚丽,常鹏翔,邯郸市复兴区小博士金泽苑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何苏婉,女,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常鹏翔,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小博士金泽苑幼儿园,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宏泰路89号。法定代表人:武成会,该园园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苏婉与被执行人王亚丽、常鹏翔、邯郸市复兴区小博士金泽苑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何苏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