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志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志强翻窗进入本市城北区三其村某号被害人田某某的租住房内,盗得好记星平板电脑一部、信阳毛尖茶叶三桶、红色newish手机一部、女式黑丝袜一双及手提袋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赃物被当场追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志强不持异议,并有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刘志强的当庭供述及以往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志强能当庭认罪,积极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詹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