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肖万珍、王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肖万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452号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新建二巷二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钟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世泽,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系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肖万珍,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万珍、王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肖万珍、王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