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行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哈尔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王照臣,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01行终2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新刚,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岩,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燕峰,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法定代表人向生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佳琪,该局法制宣传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韩焱,该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宋希斌,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调查处主任科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照臣,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岳伟东,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号。法定代表人孙雪梅,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阿城医院)因司法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行初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阿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岩、张燕峰,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人王玉斌(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孙佳琪、韩焱,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被上诉人王照臣的委托代理人岳伟东,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工大鉴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金玉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30日,工大鉴定中心接受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对王照臣的疾病现状与阿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7项鉴定内容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10月6日,工大鉴定中心出具104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照臣的肢体功能障碍状况与阿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约为90%。2、被鉴定人王照臣双上肢肌力Ⅳ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右下肢肌力Ⅳ级评定为伍级伤残。3、鉴定日起可行医疗终结。…。12月24日,阿城医院对工大鉴定中心出具104号《鉴定意见书》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认为“工大鉴定中心故意歪曲事实,作出的104号《鉴定意见书》严重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涉嫌徇私舞弊。”要求责令被控告人限期整改,撤销鉴定意见书。阿城医院投诉事项为:“1、在查体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将被鉴定人王照臣认定成下肢肌力三级,而根据客观音像资料显示被鉴定人王照臣可独立行走并完成复杂动作。2、被鉴定人王照臣术后回病房的检测血氧饱和度为92%,况且对侧肺代偿能力存在,故鉴定人整体不符合缺血、缺氧性脑病诊断,而工大鉴定中心无视该客观记录,对此视而不见,涉嫌徇私舞弊,虚假鉴定。3、原定参与度90%违反客观事实,不能成立。参与度即外来因素与本人因素共同参与导致结果的比例,本案中,病人自发性气胸、右肺不张病史五天住院,既往高血压病史,医方术后短时间脱管不是造成被鉴定人后果的原因,手术治疗过程没有违反操作规程。鉴定结论认定90%的参与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鉴定人出现肢体运动障碍不排除多发性脑梗塞在术后发生。被鉴定人头部表现多发散右脑栓塞灶,不符合大栓子脱落导致结果。5、术前已签署多份手术同意协议书,已明确载明术中术后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鉴定机构咨询答复以未告知为由增加参与度无任何依据。6、医生责任划分不清,鉴定结论对责任指向不明。综上所述,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明显事实依据不足并与事实不符,且为被投诉人明知,因此被投诉人涉嫌故意虚假鉴定。”2016年1月27日,市司法局作出31号《对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投诉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阿城医院对该答复不服,于3月2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月25日市政府作出哈政复立[2016]91号《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5月21日,市政府作出哈政复决[2016]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一审判决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司法局作为市级司法部门具有受理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投诉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具有受理对其下属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司法局接到阿城医院对工大鉴定中心的投诉后,经过受理、立案和调查,向阿城医院作出并送达了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处理程序合法。市司法局所作《答复》,对阿城医院的投诉事项分别进行了说明和认定,并作出处理意见,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市政府受理阿城医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阿城医院提出根据视频录像王照臣不符合肌力三级的症状,工大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的主张,因阿城医院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工大鉴定中心在作出涉诉鉴定意见过程中存在“虚假鉴定”和“徇私舞弊”的事实,且王照臣是否“符合肌力三级的症状”,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投诉的范围,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阿城医院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及责令市司法局履行职责对阿城医院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阿城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阿城医院负担。阿城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工作人员拍摄王照臣生活录像显示,王照臣可以手持苍蝇拍在院内追打苍蝇的内容,表明王照臣的四肢具有“举手投足”、“独立行走”的功能强度,足以达到肌力四级+。工大鉴定中心明知录像显示的事实不符合肌力三级的症状,却故意做出肌力三级的鉴定结论,涉嫌故意虚假鉴定。本案核心的证据为在投诉、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程序中提交的视频资料,但市司法局未全面客观的调查,无视该证据,草率作出《答复》,违反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市政府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能依法审查其在复议过程中的理由是否成立,未能对市司法局不作为进行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1、3目之规定。一审判决未能对视频资料进行阐述说明,判决理由不能支持判决结论的合法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被上诉人市司法局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受理该投诉后,我局经认真审查阿城医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工大鉴定中心提交的答复、证据、司法鉴定卷宗后,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了《答复》。阿城医院提出的理由、证据及线索无法充分证明“被投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这一投诉事项。阿城医院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后,阿城医院的投诉事项,虽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受理的范畴,但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徇私舞弊,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依法应不予受理。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照臣答辩称,本案受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了工大医院进行鉴定,并且鉴定中有7名专家进行鉴定,整个鉴定的程序合法,结果正确。阿城医院主张王照臣挥舞苍蝇拍打苍蝇与事实不符,视频录像显示王照臣扶着助行器在锻炼行走,显示步态蹒跚不是独立行走的状态,市司法局作出《答复》程序正确,阿城医院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工大鉴定中心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其作出《鉴定意见书》是通过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故从鉴定程序方面,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从鉴定内容来看,经过查体、阅读病例、片子及听取院患的意见后,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客观事实。阿城医院投诉其故意歪曲事实、做虚假鉴定的说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阿城医院的诉请。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阿城医院根据上述规定向市司法局提出投诉。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阿城医院投诉事项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证明工大鉴定中心故意做虚假鉴定,并告知阿城医院对鉴定意见实体问题,可以通过向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等途径解决,该答复并无不当。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阿城医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阿城医院提交的包括视频录像在内的证据不能证明工大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晓军审判员 孙国涛审判员 那 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