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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曲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3646号原告曲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XXXX年XX月XX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一分,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清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现资金困难,请求延期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欠原告曲某现金30000元,于XXXX年XX月XX日前还款10000元;于XXXX年XX月XX日前还款10000元;于XXXX年XX月XX日前还款10000元。二、被告若有一笔不按期付款,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兆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