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亦培与徐梓华、吴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亦培,徐梓华,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邹亦培。被执行人徐梓华。被执行人吴红梅。申请执行人邹亦培与被执行人徐梓华、吴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9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梓华、吴红梅存款人民币62729元(其中本案执行费8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力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