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佛冈县永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黄建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永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黄建福,蓝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永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刘锡财,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福,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蓝日丽,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永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黄建福、蓝日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建福、蓝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福、蓝日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建福、蓝日丽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建福、蓝日丽所有的位于佛冈县XX镇XXX巷X号XXX房。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