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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子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子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331号(2017)吉0202民初2331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被告:郭子涛,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子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郭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