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黄咏与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咏,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817号原告:黄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120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丁家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德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曰财,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咏与被告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咏撤回对被告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3元,减半收取1290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