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治英与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徐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英,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徐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64号原告:王治英,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作兵,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87733549。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庆,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英诉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徐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徐庆查无下落,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