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喻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76号罪犯喻威,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住武汉市武昌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喻威因犯贩卖毒品罪,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10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喻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喻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一次表扬和四次记功的奖励。喻威已缴纳全部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喻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