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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瑞强与曾庆海、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强,曾庆海,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744号原告:徐瑞强,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曾庆海,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玉梅,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强与被告曾庆海、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瑞强于2017年7月21日以要求与曾庆海、张玉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瑞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瑞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瑞强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徐瑞强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王盛锋人民陪审员  卢榕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