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瑞强与曾庆海、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强,曾庆海,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744号原告:徐瑞强,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曾庆海,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玉梅,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强与被告曾庆海、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瑞强于2017年7月21日以要求与曾庆海、张玉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瑞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瑞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瑞强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徐瑞强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王盛锋人民陪审员 卢榕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