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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勇驾驶鲁P×××××号重型箱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54巨野境内279公里+138米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将由东向西驾驶电动三轮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谷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谷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勇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审理另查明,案发后,经巨野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陈勇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1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人郑某证言;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巨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勇发生交通肇事后,即拨打急救电话,肇事车辆乘车人即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告人陈勇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在医院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汝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永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