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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文、祝裕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祝裕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姜文。被执行人:祝裕有。姜文与祝裕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文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裕有支付铲车工时费20871.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祝裕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