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文、祝裕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祝裕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姜文。被执行人:祝裕有。姜文与祝裕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文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裕有支付铲车工时费20871.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祝裕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