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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明涛与陈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涛,陈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501号原告:孙明涛,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泰林,男,汉族,1993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孙明涛诉被告陈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泰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借款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7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5万元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念及与被告的朋友关系,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担保公司借款3万元,当日就交于被告,约定2014年7月27日还款,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2016年5月21日,被告与原告约定2016年7月21日还款,并更换了借据。2014年12月份,原告向自己的朋友借款两万元交付于被告,约定2015年10月25日还清。截至目前,被告共向原告还了8000元,下欠4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脱不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泰林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被告陈泰林借原告孙明涛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人陈泰林于2015年5月25日与出借人孙明涛处借得贰万,于2015年10月25日还清。借款人:陈泰林”。2016年5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现金22000元,出具的借据内容是:“今借到孙明涛人民币贰万贰仟整(22000.00)用于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共计两个月。借款人:陈泰林”。两笔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诉入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陈泰林两次借原告孙明涛现金42000元,有其出具的两张借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明涛借款4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10元,由被告陈泰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向丽审 判 员  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逸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