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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田剑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田剑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569号之一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科,男,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田剑辉,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徐凤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等××号付1号,身份证号码:。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田剑辉、徐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45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田剑辉名下车牌号为陕A×××××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剑辉名下车牌号为陕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澍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