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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孟剑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剑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剑侠,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1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剑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校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剑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光大银行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白某停放在此处的未锁大锁的一辆小龟型电动车盗走。同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在郑州市东大街与紫荆山路口将被告人孟剑侠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未追回。被告人孟剑侠于2015年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上网追逃。二、2016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庆丰街交叉口东北角,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红色苏杰牌电动车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50元,现未追回。三、2016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庆丰街交叉口东北角,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杜某的一辆玫瑰红色福喜牌电动车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60元,现未追回。四、2016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淮南街交叉口西北角亚新投资大厦楼下,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大力神牌电动车及车上的两个顺丰快递包裹盗走。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60元,包裹内有弱视综合治疗仪一台(发票显示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银壶四把和配饰品一个(合同显示价格为人民币77823元)。现上述赃物均已追回。五、2017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巡逻民警抓获。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32元,现已追回并发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赃物照片、指认被告人照片、被盗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卡、合格证、收据、弱视治疗仪发票、顺丰公司银件快递单、银壶及配饰品产品购销合同、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建设路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公安网重点管控人员信息分析系统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查询犯罪嫌疑人孟剑侠身份及前科情况、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白某、李某1、杜某、王某1、李某2、王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1、杨某2、宋某的证言、被告人孟剑侠的供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委托电动车价值评估咨询项目评估咨询报告、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剑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剑侠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盗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有异议,其并不知道鉴定结果;对检察机关指控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银壶,公安机关没有委托鉴定,对价值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光大银行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白某停放在此处的未锁大锁的一辆小龟型电动车盗走。2015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在郑州市东大街与紫荆山路口将被告人孟剑侠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未追回。被告人孟剑侠于2015年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上网追逃。二、2016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庆丰街交叉口东北角,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红色苏杰牌电动车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50元,现未追回。三、2016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庆丰街交叉口东北角,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杜某的一辆玫瑰红色福喜牌电动车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60元,现未追回。四、2016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淮南街交叉口西北角亚新投资大厦楼下,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大力神牌电动车及车上的两个顺丰快递包裹盗走。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60元,包裹内有弱视综合治疗仪一台(发票显示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银壶四把和配饰品一个(合同显示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7823元)。现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郑州市管城区茶农世家与温州臻银世家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郑州市管城区茶农世家购买韩国明银工房生产的足银烧水壶四把,包含二个赠送的茶宠,总价款为人民币77823元,后温州臻银世家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将上述银器邮寄到郑州。五、2017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孟剑侠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巡逻民警抓获。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32元,现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孟剑侠的供述,其对实施五起盗窃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详细供述,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可相互印证;2、被害人白某、李某1、杜某、王某2的陈述,证明了四被害人的电动车分别被盗的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了2016年6月30日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淮南街交叉口的亚新投资大厦楼下,其丢失了一辆大力神牌电动车及车上的两个顺丰快递包裹,一个包裹里面是价值77000余元的四个银质水壶和配饰品,另一个包裹里面是儿童弱视综合治疗仪,价值3800元的情况;4、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了2016年7月1日,顺丰快递员告知其邮寄给别人的一台儿童弱视综合治疗仪被盗的情况;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了2016年6月28日孟剑侠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红色福喜牌电动车,后其将该车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的情况,以及2016年6月30日孟剑侠将盗窃的四把银壶、一台弱视治疗仪交给其代卖,其将一把银壶当做礼物送给了姐姐杨某2,剩余三把银壶和治疗仪一直放在家中的情况;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了其弟弟杨某1于2016年7月26日送给其一把雕刻有荷花、荷叶浮雕的银质茶壶的情况;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了2016年6月24日孟剑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红色苏杰牌电动车的情况,以及2016年6月30日孟剑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大力神牌电动车的情况;8、银壶及配饰品产品购销合同、顺丰公司银件快递单,证明了郑州市管城区茶农世家与温州臻银世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郑州市管城区茶农世家购买了韩国明银工房生产的足银烧水壶4个,包含2个赠送的茶宠,总价款为77823元的情况,以及温州臻银世家贸易有限公司���过顺丰速运将上述银器邮寄给郑州的情况;9、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证明了因被盗的四把银壶属于工艺品,不能进行鉴定,且该四把银壶都是新壶,而且没有发生损毁,建议以合同价进行认定的情况;10、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委托电动车价值评估咨询项目评估咨询报告、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发票、弱视治疗仪发票,证明了被告人孟剑侠盗窃的五辆电动车各自的价值以及弱视综合治疗仪的价值;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赃物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孟剑侠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的情况,以及证人杨某1指认孟剑侠盗窃的四把银壶的情况;12、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孟剑侠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有多次前科,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3、到案经过、指认被告人照片、被盗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卡、合格证、收据、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及公安网重点管控人员信息分析系统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视听资料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剑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盗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有异议,其并不知道鉴定结果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1月23日将鉴定结果告知孟剑侠和被害人,孟剑侠也在通知书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四把银壶,公安机关没有委托鉴定,对价值有异议的辩解意见,经查,该四把银壶均系新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并没有使用过,且买卖双方签订有正规的产品购销合同,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四把银壶的价值为人民币77823元,按合同价认定四把银壶的价值并无不当,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孟剑侠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被盗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可酌予从轻处罚;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多次实施盗窃,主观��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剑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6天予以折抵后,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孟剑侠退赔被害人白茜茜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李卫国经济损失人民币450元;退赔被害人杜荣志经济损失人民币2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冀军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