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隋明信与胡连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信,胡连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79号原告:隋明信,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胡连海,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隋明信与胡连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隋明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伤残评定,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隋明信申请伤残鉴定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