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吴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吴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849号原告李文霞,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告吴小龙,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吴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文霞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