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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霞与吴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吴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849号原告李文霞,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告吴小龙,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吴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文霞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