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连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连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11号申请人江连有,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73271797。法定代表人沈尔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连有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连有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