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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振英与李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振英,李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1号申请人郭振英,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孟凡禄,系郭振英之夫。被申请人李朋,男,1996年5月24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郭振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朋驾驶并所有的鲁AU6P**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朋驾驶并所有的鲁AU6P**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郭振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