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承凯与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官塘分公司、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承凯,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官塘分公司,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583号原告:许承凯,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官塘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大官塘211号官塘综合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85965296E。代表人:林旭儒。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12号广西防汛大厦裙楼二楼及一楼超市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68455Q。法定代表人:林旭儒。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小梅,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前台主管。被被告: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一横路1号,注册号:460100000363278。法定代表人:洪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尧,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公司法务。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23日待���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凯负担。审判长 潘俊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为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