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柯与曲江观山悦物业服务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曲江观山悦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74号原告李柯,男,1990年4月27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曲江观山悦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望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柯与被告曲江观山悦物业服务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