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希坤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5刑申4号宋希坤:你因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我主观上不存在徇私的犯罪动机、客观上不存在舞弊的行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全面审查认为,杨金静、杨金奎、李四臣、陈荣见(曾用名陈永建)、郭学利、胥士文等人的证言、35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聊检技鉴【2015】18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你与被告人韩天广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你在担任许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作为有资格的动物检疫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明知韩天广不具备动物检疫资格、只能协助你实施检疫的情况下,安排韩天广为在聊城经济开发区之外收猪的货主杨金静跨区域开具了28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启运地点和你的签名。此外,你还允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妻子李四臣,伪造你的签名,为货主陈荣见出具了5份、为货主郭学利出具了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你对韩天广、李四臣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检疫结果的行为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你在侦查阶段供述“让二人替自己开检疫证明及跨区域检疫的目的是为了多收点检疫费”,体现了你具有“徇私”的犯罪动机;客观上,你违反法定的动物检疫规程和条件,安排或允许韩天广、李四臣实施了伪造检疫结果的舞弊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动物检疫秩序。原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并无不当,你主张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