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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380号原告:何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何某与被告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树全审 判 员  姚海柱人民陪审员  郑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