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晶、杨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晶,杨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49号申请人:王晶,女,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杨起,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申请人王晶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缴纳保全费并以保险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起购买的位于泰安市新兴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不动产证号为鲁(2017)泰安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