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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6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王军田、顾秀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王军田,顾秀珍,王春田,韩娟,邹学胜,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贺志敏,行长。被执行人王军田,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顾秀珍,女,1981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春田,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韩娟,女,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邹学胜,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田、顾秀珍、王春田、韩娟、邹学胜、王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邳州市公证处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作出(2016)徐邳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王军田、顾秀珍、王春田、韩娟、邹学胜、王娟尚欠本金人民币玖万元整,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捌分,合计人民币壹拾万捌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捌分。各被申请执行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被执行人王军田、顾秀珍、王春田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被本案依法冻结执行;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邹学胜所有苏C×××××号豪沃牌车一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未予处置;查询不动产信息,未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