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广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8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广维,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无业。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4月21日被取保后逃匿。2017年2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广维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北门西侧附近伺机盗窃。陈广维趁被害人宁某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vivo”牌X6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广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诊断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宁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广维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广维判处八个月左右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广维认罪态度好,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广维属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广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浮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