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执6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王宗华、包训平、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包训平,王宗华,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6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洪斌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训平,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王宗华,男,1966年3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恒兴村(马钢热电厂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捷,该公司董事长。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训平、王宗华、安徽腾捷金属材料���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包训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宗华、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76元,减半收取236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38元,由原告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5753元,由被告包训平、王宗华、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8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包训平、王宗华、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黄建波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