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铭铭”),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小车司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2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漆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被告人刘某某脱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审理,并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恢复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借50000元钱给鄢某某还债,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找到鄢某某要求其归还50000元钱未果。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要张某(外号“炳子”)帮忙叫人找鄢某某问帐,于是“炳子”打电话叫来了陈某(外号“苹果”)和谢某2帮忙问帐。2014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开着自已的黑色奔腾越野车伙同“炳子”、“苹果”、谢某2等人带着家伙(钢管及砍刀)来到八景镇街上鄢某某父亲鄢某开的店中找鄢某某要帐,鄢某某觉得被告人刘某某带人上门问帐丢了面子,当天鄢某某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鄢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讲:“有本事就到胡某2来”,双方约好到八景胡某2打架。被告人刘某某就要“炳子”打电话叫人带家伙。鄢某某立即打电话给谢某1(在逃)以及樟树的朋友“哑牯”(身份不详),并告诉他们讲:“家里出了点事情,我欠别人帐。现在对方说要搞死我,双方约好在八景胡某2打架”。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谢某2、“炳子”、“苹果”等人驾驶黑色奔腾牌小车,鄢某某3(在逃)驾驶黑色别克牌小车,黄志辉(身份不详)驾驶谢某2的红色马自达小车以及一部黑色比亚迪小车,被告人刘某某纠集的十余人来到八景牌楼处聚集并在八景牌楼处分发砍刀、钢管等工具。鄢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雪铁龙小车带着两把散弹枪支(该枪支系鄢某某经朋友外号叫“猴子”的人介绍到丰城花8000元购买的)及子弹在樟树市区接“哑牯”以及“哑牯”叫来的两个朋友,鄢某某携带了两把散弹枪支以及柴刀,鄢某某要谢某1就在八景胡某2等。当天下午3时许,鄢某某伙同谢某1等人驾驶红色雪铁龙小车并携带枪支、柴刀赶到胡某2,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胡某2加油站旁同鄢某某见面。对立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刘某某、“炳子”、“苹果”、谢某2等人均拿出钢管及砍刀冲下车。鄢某某就要樟树一人拿出枪支对准被告人刘某某一伙,鄢某某先用枪朝天开了一枪,鄢某某指着被告人刘某某讲:“就是他”。被告人刘某某一伙见对方手上有枪就不敢上前,其中樟树一人拿砍刀朝被告人刘某某手上砍了一刀,被告人刘某某举起钢管就要还手,于是鄢某某用散弹枪朝被告人刘某某胸部开了一枪。“炳子”立马驾驶被告人刘某某的奔腾越野车撞向对方,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冲进鄢某某驾驶的红色雪铁龙小车内,并驾驶小车冲向鄢某某一伙,同时致使雪铁龙小车被损坏(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9605元)。鄢某某等人被冲散,被告人刘某某一伙的人见状后赶紧持刀追赶,并将谢某1砍倒在地,将谢某1右手腕砍伤。当晚被告人刘某某被转送到南昌九四医院进行抢救,谢某1被送往南昌市曙光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谢某1初步鉴定为轻伤一级。鄢某某等人被冲散时将一把转盘单管猎枪遗留在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一伙将枪支以及枪内散弹一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及财产损坏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聚众斗殴发生的过程中是被动状态,鄢某某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人刘某某的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的损失,被害人谢某1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借了50000元钱给鄢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找到鄢某某要求其归还50000元钱未果。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要张某(绰号“炳子”)帮忙叫人找鄢某某问帐,于是张某打电话叫来了陈某(绰号“苹果”)和谢某2帮忙问帐。2014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开着自已的黑色奔腾越野车伙同张某、陈某、谢某2等人带着家伙(钢管及砍刀)来到八景镇街上鄢某某父亲鄢某开的店中找鄢某某要帐,鄢某某觉得被告人刘某某带人上门问帐丢了面子,当天鄢某某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鄢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讲:“有本事就到胡某2来”,双方约好到八景胡某2打架。被告人刘某某就要张某打电话叫人带家伙。鄢某某立即打电话给谢某1(另案处理)以及樟树的朋友“哑牯”(身份不详),并告诉他们讲:“家里出了点事情,我欠别人帐。现在对方说要搞死我,双方约好在八景胡某2打架”。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谢某2、张某、陈某等人驾驶黑色奔腾牌小车,鄢某某3(另案处理)驾驶黑色别克牌小车,黄志辉(身份不详)驾驶谢某2的红色马自达小车以及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被告人刘某某纠集的十余人来到八景牌楼处聚集并在八景牌楼处分发砍刀、钢管等工具。鄢某某驾驶自己的赣C×××××号红色雪铁龙小车在樟树市区接“哑牯”以及“哑牯”叫来的两个朋友,鄢某某要谢某1就在八景胡某2等。当天下午3时许,鄢某某伙同谢某1等人驾驶红色雪铁龙小车并携带枪支、柴刀赶到胡某2。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胡某2加油站旁同鄢某某见面,对立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陈某、谢某2等人均拿出钢管及砍刀冲下车。鄢某某就要樟树一人拿出枪支对准被告人刘某某一伙,并用枪朝天开了一枪,鄢某某指着被告人刘某某讲:“就是他”。被告人刘某某一伙见对方手上有枪就不敢上前,其中樟树一人拿砍刀朝被告人刘某某手上砍了一刀,被告人刘某某举起钢管就要还手,鄢某某一伙的人用散弹枪朝被告人刘某某胸部开了一枪。张某立马驾驶被告人刘某某的奔腾越野车撞向对方,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冲进鄢某某驾驶的红色雪铁龙小车内,并驾驶红色雪铁龙小车冲向鄢某某一伙,同时致使雪铁龙小车被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9605元)。鄢某某等人被冲散,被告人刘某某一伙的人见状后赶紧持刀追赶,并将谢某1砍倒在地,将谢某1右手腕砍伤。当晚被告人刘某某被转送到南昌九四医院进行抢救,谢某1被送往南昌市曙光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鄢某某等人被冲散时将一把转盘单管猎枪遗留在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一伙的人将枪支以及枪内散弹一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并于2017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损失210000元,被害人谢某1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有四个年轻人开车来到他的店里,其中一个年轻人对他说其儿子鄢某某欠了50000元钱没有还,这个年轻人还在店里和鄢某某通了电话。(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鄢某某向刘某某借了50000元钱给他。2014年12日8日,鄢某某打电话对他说刘某某到其父亲店里问钱来了,后来听说鄢某某和刘某某打了架。(1)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他在八景宾馆门口的小店里买烟时,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带了人准备和樟树人打架,他从店里出来看到刘某某的越野车停在八景宾馆门口对面的马路边,后面还跟着二三辆小车。当晚,他听说刘某某和别人在八景打了架,刘某某受了伤,被送到了医院。(1)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刘某某的手机(手机号为183××××8898)通话记录情况。(1)扣押清单证实:高安市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一把转盘散弹枪及3发散弹、5把砍刀、1把匕首的情况。(1)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CT检查报告单证实:谢某1受伤住院治疗情况。(1)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红色雪铁龙小车被损情况及车内物品情况;缴获的转盘散弹枪及3发子弹情况;高安八景卡口抓拍参与打架车辆的情况。(1)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15)8025号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疑似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的枪支。(1)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81号价格鉴定书证实:赣C×××××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损失价格为9605元。(1)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42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1)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鄢某某辨认出鄢某某3、谢某1就是参与斗殴的人;张某辨认出刘某就是参与斗殴的人;谢某2辨认出鄢某某3就是参与斗殴的人;刘某某辨认出鄢某某2(即鄢某某)就是和其“约点子”打架的人。(1)视频光盘证实了上述事实。(1)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刘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8月26日等基本情况。(1)同案人谢某1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下午,鄢某某2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八景上保蔡家村,后来鄢某某2开车过来在八景上保蔡家牌楼处接他上了车,车上还有几个人,到了八景三伢子大酒店附近,对方来了四辆车,其中一辆是越野车,对方的人持钢管和砍刀下了车,他下车后被对方的人用刀砍了背部一刀,他就往胡某2加油站方向跑,后面有六七个人拿着砍刀追着他砍,并将他砍倒在地。(1)同案人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他向刘某某借了50000元钱未还。2014年12月8日下午,刘某某带人到其父亲店里问钱,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好在胡某2打架,之后他就打电话叫人打架,他打了樟树的“哑牯”和谢某1的电话,“哑牯”带了两个人过来,他开车带谢某1和“哑牯”等人到了胡某2,等了近一个小时,刘某某开车带了人过来,对方有几辆车,车上的人持刀或钢管下了车,他车上的人持枪或刀也下了车,他对着刘某某说了“他就是铭铭”,他这边的人就用刀砍了刘某某手上一刀,刘某某拿着钢管冲过来打他们,他们就逃跑,谢某1被对方的人砍伤,刘某某被枪打到后,开了他的雪铁龙小车来撞他们。(1)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刘某某要他去鄢某某2家问帐,因为鄢某某2借了刘某某50000元钱没有还,他就要“苹果”一起去问帐,他和刘某某等人到了鄢某某2父亲的店里问帐,刘某某和鄢某某2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并约好在胡某2见面,刘某某就打电话叫人,他和刘某某等十多个人在八景牌楼处聚集,并分发了砍刀及钢管,然后他们这些人开了几辆车到了胡某2加油站旁边,他看到鄢某某2开了一辆红色雪铁龙小车停在马路旁边,刘某某开车带着他先到了鄢某某2的小车边,双方的人拿工具下了车,对方的人拿了枪和刀,他拿了一根钢管,对方有人用枪朝天上开了枪,鄢某某2指着刘某某讲“就是他”,对方就有人用砍刀朝刘某某的手臂上砍了一刀,其中一个人用枪朝刘某某胸部开了一枪,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刘某某开着鄢某某2的红色雪铁龙小车朝鄢某某2一伙撞过去,他也开着刘某某的越野车朝对方撞过去,将对方的人冲散了,他们这边的几个人用刀将对方的一个年轻人砍倒在地。(1)同案人谢某2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炳子”打电话对他说有事,没过多久,刘某某开车带着“炳子”过来接了他,车上还有“苹果”及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刘某某开车带着他们到了八景鄢某某2父亲卖电动车的店里,问鄢某某2父亲要钱,因为之前鄢某某2借了刘某某50000元钱未还,之后刘某某与鄢某某2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最后,两人约了在胡某2打架,刘某某就打电话叫人来,来了几辆车,他们一起到了胡某2,看到对方的人从车上下来,手里拿了刀和枪,他们也拿钢管和砍刀下车,他拿了一根钢管下车,对方有人拿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对方的一个人拿刀朝刘某某的手臂砍了一刀,刘某某就用手中的钢管打对方的人,对方的另一个人用枪朝刘某某身上开了一枪,他们这边的人就上车开车就撞对方的人。(1)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炳子”接到“铭铭”的电话后,对他说等下有事,没过多久,“铭铭”开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接了他和“炳子”,一起到了八景镇鄢某某2父亲开的一家卖电动车的店里,“铭铭”向鄢某某2的父亲问鄢某某2借“铭铭”的50000元钱,“铭铭”和鄢某某2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双方约了在胡某2见面。“铭铭”说可能要打架,并打电话四处叫人,他们开车到了八景宾馆对面的公园处,来了三辆小车,共有十几个人,并且车上都带了刀和钢管,“铭铭”带着他们开车到了胡某2,鄢某某2开了一辆车停在那里,“铭铭”和“炳子”先下了车,鄢某某2车里的人也拿着枪、铁棍和刀下了车,他们这边的人也从后备箱里拿出了钢管和砍刀,他拿了一根钢管,“铭铭”也拿了一根钢管,对方的一个人拿刀砍了“铭铭”的手,对方的人拿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双方打了起来,“铭铭”被枪打到了胸口。(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份的一天,鄢某某2向他借了50000元钱,后来他一直问鄢某某2还钱未果。2014年12月8日,他打“炳子”的电话要其去问钱,“炳子”带了两个人过来,他开车带着“炳子”等人到了鄢某某2父亲店里问钱,他和鄢某某2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鄢某某2要他去胡某2,他答应了,他就要“炳子”叫人来,他和“炳子”等人带了钢管和砍刀开了几辆小车到了胡某2,他看到鄢某某2的红色雪铁龙停在路边就下了车,鄢某某2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有人用枪朝天开了枪,鄢某某2指着他说“就是他”,对方的一个人拿刀砍了他手上一刀,其中一个人拿枪朝他开了一枪,他就拿铁棍去打对方的人,他受伤后,就开动了鄢某某2的车子去撞对方的人,他们这边的人也开车去撞对方的人,将对方的人冲散了。上述事实,另有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损失210000元,被害人谢某1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用散弹枪朝被告人刘某某胸部开了一枪;谢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鄢某某开枪击伤刘某某,该指控证据不足;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谢某1的损伤程度,上述指控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人员,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受伤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的损失,被害人谢某1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谢某1的损失,被害人谢某1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聚众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有无过错并不能成为减轻斗殴双方罪责的理由,故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聚众斗殴发生的过程中是被动状态,鄢某某存在过错,可减轻刘某某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鸿飞审 判 员 朱建梅人民陪审员 谢华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