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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麻家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家贵,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麻家贵驾驶渝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往赵家街道行驶,当车行至长沙镇甜橙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张某推手推车在道路中间相对行走,因麻家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未在道路边行走,致使麻家贵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手推车,造成张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麻家贵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9日,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麻家贵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麻家贵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麻家贵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1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麻家贵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麻家贵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麻家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家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竹 关注公众号“”